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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過濾裝置的壓力容器

日期:2011-12-16 瀏覽:

帶過濾裝置的壓力容器

定義:
    為了與一般容器(常壓容器)相區別,只有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才稱之為壓力容器:
   (1)工作壓力(注1)大于或者等于0.1Mpa(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其頂部可能達到的較高壓力(表壓力)); (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較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較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
使用簡介:
壓力容器的用途十分廣泛。它是在石油化學工業、能源工業、科研和軍工等國民經濟的各個部門都起著重要作用的設備。壓力容器一般由筒體、封頭法蘭、密封元件、開孔和接管、支座等六大部分構成容器本體。此外,還配有安全裝置、表計及完成不同生產工藝作用的內件。壓力容器由于密封、承壓及介質等原因,容易發生爆炸、燃燒起火而危及人員、設備和財產的安全及污染環境的事故。目前,世界各國均將其列為重要的監檢產品,由國家指定的專門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法規和標準實施監督檢查和技術檢驗。
分類概述:
壓力容器的分類方法很多,從使用、制造和監檢的角度分類,有以下幾種。
(1)按承受壓力的等級分為:低壓容器、中壓容器、高壓容器和超高壓容器。
(2)按盛裝介質分為:非易燃、無毒;易燃或有毒;劇毒。
(3)按工藝過程中的作用不同分為:
①反應容器:用于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容器。
②換熱容器:用于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容器。
③分離容器:用于完成介質的質量交換、氣體凈化、固、液、氣分離的容器。
④貯運容器:用于盛裝液體或氣體物料、貯運介質或對壓力起平衡緩沖作用的容器。
我國分類
    為了更有效地實施科學管理和安全監檢,我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中根據工作壓力、介質危害性及其在生產中的作用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并對每個類別的壓力容器在設計、制造過程,以及檢驗項目、內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壓力容器已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未取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進口。
第三類壓力容器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高壓容器;
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10MPa·m3 ); 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5Pa·m3);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乘積大于等于0.2MPa·m3 );
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球形儲罐(容積大于等于50m3);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于5m3)。
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于5m3)
第二類壓力容器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
中壓容器;
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第一類壓力容器
除上述規定以外的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
分類具體規定
介質分組
壓力容器的介質分為以下兩組,包括氣體、液化氣體或者較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第一組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學介質,易爆介質,液化氣體。
(2)第二組介質:除第一組以外的介質。
介質危害性
介質危害性指壓力容器在生產過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質與人體大量接觸,發生爆炸或者因經常泄漏引起職業性慢性危害的嚴重程度,用介質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 毒性程度: 綜合考慮急性毒性、較高容許濃度和職業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極度危害較高容許濃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較高容許濃度0.1~1.0 mg/m3;中度危害較高容許濃度1.0~10.0 mg/m3; 輕度危害較高容許濃度大于或者等于10.0 mg/m3。
    A1.2.2 易爆介質: 指氣體或者液體的蒸汽、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質。
    A1.2.3 具體介質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險程度按GB 5044—1985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HG 20660—2000 《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兩個標準確定。兩者不一致時,以危害(危險)程度高的為準。
分類方法
基本分類
壓力容器分類應當先按照介質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選擇分類圖,再根據設計壓力p(單位MPa)和容積V(單位L),標出坐標點,確定容器類別:
(1)對于第一組介質,壓力容器的分類見圖A-1。
(2)對于第二組介質,壓力容器的分類見圖A-2。
圖A-1 壓力容器分類圖—第一組介質
圖A-2 壓力容器分類圖—第二組介質
多腔壓力容器分類
    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夾套容器等)按照類別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容器的類別并且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當按照每個壓力腔各自的類別分別提出設計、制造技術要求。對各壓力腔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腔的設計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1. 同腔多種介質容器分類
一個壓力腔內有多種介質時,按組別高的介質分類。
2. 介質含量極小容器分類
當某一危害性物質在介質中含量極小時,應當按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綜合考慮,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決定介質組別。
特殊情況分類
(1)坐標點位于圖A-1或者圖A-2的分類線上時,按較高的類別劃分其類別。
(2)對于GB 5044和HG 20660兩個標準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介質,應當按化學性質、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綜合考慮,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決定介質組別。(3)本規程1.4條范圍內的壓力容器統一劃分為第Ⅰ類壓力容器。
壓力等級劃分
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p)劃分為低壓、中壓、高壓和超高壓四個壓力等級:
(1)低壓(代號L) 0.1MPa≤p<1.6MPa;
(2)中壓(代號M) 1.6MPa≤p<10.0MPa;
(3)高壓(代號H) 10.0MPa≤p<100.0MPa;
(4)超高壓(代號U) p≥100.0MPa。
壓力容器品種劃分
    壓力容器按在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為反應壓力容器、換熱壓力容器、分離壓力容器、儲存壓力容器。具體劃分如下:
    (1)反應壓力容器(代號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壓力容器,如反應器、反應釜、分解鍋、硫化罐、分解塔、聚合釜、高壓釜、超高壓釜、合成塔、變換爐、蒸煮鍋、蒸球、蒸壓釜、煤氣發生爐等。
    (2)換熱壓力容器(代號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壓力容器,如管殼式余熱鍋爐、熱交換器、冷卻器、冷凝器、蒸發器、加熱器、消毒鍋、染色器、烘缸、蒸炒鍋、預熱鍋、溶劑預熱器、蒸鍋、蒸脫機、電熱蒸汽發生器、煤氣發生爐水夾套等。
    (3)分離壓力容器(代號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緩沖和氣體凈化分離的壓力容器,如分離器、過濾器、集油器、緩沖器、洗滌器、吸收塔、銅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儲存壓力容器(代號C,其中球罐代號B):主要是用于儲存、盛裝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介質的壓力容器,如各種型式的儲罐。
    在一種壓力容器中,如同時具備兩個以上的工藝作用原理時,應當按工藝過程中的主要作用來劃分品種。
相關規定標準
與其他技術標準,與其他管理規定的關系:
本規程是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基本安全性能保證,也是必須滿足和達到的安全要求,其他標準不得低于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不符合本規定時,如何處理:
指“三新”試驗、研究數據報告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技術機構評審、處理,并將結果經總局批準后進行試制;
引用現行有效標準:十項
覆蓋了各類形式、材質的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具有適用性。
(1)GB 150 -1998 鋼制壓力容器
(2)JB 4732 –1995 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
(3)GB 151 -1999 管殼式換熱器
(4)GB 12337- 1998 鋼制球形儲罐
(5)JB/T 4710 -2005 鋼制塔式容器
(6)JB/T 4731 -2005 鋼制臥式容器
(7)JB/T 4734 -2002 鋁制焊接容器
(8)JB/T 4745 - 2002 鈦制焊接容器
(9)JB/T 4755 -2006 銅制壓力容器
(10)JB/T 4756 -2006 鎳及鎳合金制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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